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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司法鉴定合法 医院赔偿12万
2011年8 月17日下午,杜玲珠拿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蓬江法院判决认定司法鉴定合法,据此判决中山市博爱医院赔偿原告11万元、江门市中心医院赔偿1 万元。宋中清律师代理的医疗损害案件,扭转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给受害方造成的维权颓局,获得了一审胜诉。

  医疗损害维权一波三折

  据原告诉称的事实,杜玲珠的母亲61岁。因突发性上腹持续绞痛、伴呕吐6 次、4 天无大便无肛门排气等病情,于2006年10月24日被诊断为“胆囊炎,胆石症”收住中山市博爱医院内科治疗,次日转入外科进行胆囊切除术治疗。手术中探查胃结石,同时进行了胃切开取石术。术中未对腹腔内其它器官进行探查。术后患者仍持续性腹痛,无大便、无肛门排气。术后第10天(11月4 日),患者出现了腹腔内感染、腹水、感染性休克等症状。

  2006年 11 月6 日,中山市博爱医院要求对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患方认为博爱医院未能明确诊断病情及治疗无效而要求转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江门市中心医院给予抗感染、抗休克等对症治疗,患者生命体征平稳。住院第32天(12月8 日)造影显示小肠- 膀胱瘘。2007年1 月12日再次进入手术发现“回肠末段距回盲部10cm处之回肠与膀胱壁相粘连,并炎症坏疽穿孔破入膀胱。穿孔远端有粪石。”

  2008年11月11日,患者因为下肢浮肿、严重贫血、肠外瘘再次住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入院时被诊断为:肠外瘘、腹腔感染、营养不良。住院过程中因全身严重衰竭合并消化道出血,家属放弃治疗,回家后死亡。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于2008年4 月17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市博爱医院赔偿其损失26万多元。诉讼中,法院委托中山市医学会就医疗过错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8 月28日,中山市医学会做出中山医鉴[2008-00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中山市博爱医院在诊治患者吴凤珍的过程中,1 、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案正确,术后治疗、护理均符合诊疗护理规范,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部门规章;2 、没有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吴凤珍出现肠梗阻、肠结石,更没有导致小肠膀胱瘘;3 、吴凤珍在博爱医院住院过程中出现的感染性休克属于病人的病情变化之果,医务人员积极给予诊治,医院未给患方造成损害后果。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感到绝望和无奈,在申请到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时,他们联系到宋中清律师。按照宋律师的建议,原告于2008年10月撤回了在中山的医疗诉讼。在患者死亡后,患者亲属于2009年2 月23日到蓬江区人民法院对中山市博爱医院和江门市中心医院提起医疗损害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中山市博爱医院和江门市中心医院不同意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被告双方就应当进行的鉴定种类争议不下。

  2010年7 月8日,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理蓬江区人民法院于委托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于2010年11月20日做出广天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344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推翻了中山医鉴[2008-00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因果关系中“没有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吴凤珍出现肠梗阻、肠结石,更没有导致小肠膀胱瘘”、“住院过程中出现的感染性休克属于病人的病情变化之果”的判断;推翻了中山医鉴[2008-00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诊断正确,……均符合诊疗护理规范,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意见。司法鉴定认为中山市博爱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在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中占部分责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45% —55% ;江门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在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中占很少责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5%左右。
  
法院判决司法鉴定合法

  (2009)蓬法民一初字第54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具备鉴定资质和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

  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中山市博爱医院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14535.49 元;江门市中心医院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0133.99元。

  原告一审获赔124669.48 元。
Time: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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