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20时许,支某驾驶摩托车经075县道1km+100m处会车时,因右侧道路路面堆放建筑垃圾未清理,致使他摔倒受伤,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1.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7000元。
XX县法院认为,支某驾驶摩托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自负一定的责任。路面堆放建筑垃圾,是事故的直接诱因,管理方公路管理局未尽合理的监管之责,致人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被告公路管理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支某赔偿款36087.42元;其余30%责任由原告支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