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路上行人将行人撞伤,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完毕。近日,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景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09年5月28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景春无证驾驶无号牌三叶牌两轮摩托车,从福利镇新发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20米处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路上行人,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玉芝撞伤。经法医鉴定,张玉芝所受伤为重伤。集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景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被害人张玉芝表示已与被告人王景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王景春的量刑意见,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王景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于2011年5月16日被辽宁省调兵山市小青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在当地看守所,集贤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18日将王景春解回并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景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王景春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景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