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的一块广告牌不慎坠下,造成行人10级伤残。为此,受伤者将其商店老板、公司、物业公司三方告上法庭。9月5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邓某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38112.55元。
2010年7月29日下午3时许,邓某步行途中,在利川市国泰广场A1区入口处,被郑某开业庆典悬挂的条幅和家居公司挂的广告牌坠落砸伤,导致邓某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财物受损。
邓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0天,用去医疗费67133.37元。2011年3月28日,邓某又住进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1824.18元。2011年2月22日,经湖北省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无任何过错而身体受到伤害,且构成10级伤残,应当获得合理、有据的全额赔偿。郑某是条幅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所悬挂条幅因风力作用导致固定物脱落,扯掉家居公司所有和使用的全友家私广告牌一起坠落砸伤邓某,郑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家居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某物业公司是房屋的出租人,对承租人郑某、家居公司在房屋体上的设施有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
法院判定,郑某赔偿邓某69056.27元,利川市某家居有限公司赔偿邓某34528.14元,利川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邓某34528.14元。